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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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鐘柳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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