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28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壹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92,137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112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92,13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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