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賴素月 被告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哲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788元,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