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債務人 郭宗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未受償利息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伍佰參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復為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所明定,故本件債權人另主張債務人積欠裁判費未為返還部分,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