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紹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伍拾參元,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年息│││(新臺幣)│││(百分比)│├──┼─────┼───────┼─────┼────┤│001│64,000元│10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4.7│├──┼─────┼───────┼─────┼────┤│002│23,753元│10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