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弘軒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弘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弘軒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5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