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7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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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2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7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文道 選任辯護人 石育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文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壹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歐文道(下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2年1月17日起借撥執行其徒刑,有上開檢察署112年1月3日中檢永給111執再助162字第1119146462號函及111年執再助給字第16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即無逃亡之虞,應認原羈押之原因於是日起即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2年1月17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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