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5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退休給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5號原告 張廷洪 原告因退休給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核其訴狀,就當事人、訴訟標的未記載完足,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3日送達由原告之同居人即其父 張維斌 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林惠瑜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