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0號債權人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 和代理人 劉昱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釋明消費借貸金額165萬元之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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