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0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葉乃源 相對人 吳秋香 (即 張邦域 之繼承人)
張雅捷 (即張邦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邦域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93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張邦域復於105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577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經聲請人以合理期間書面通知,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嗣張邦域於106年10月27日死亡,相對人吳秋香、張雅捷為張邦域之繼承人,並就附表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詎上開債務未依約履行,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未獲回應,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尚欠之本金407萬1,608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貸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7年2月13日北院忠家家107科繼字第257號函影本等件為證。
又本院於107年7月9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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