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2年11月15日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26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3048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3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