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2月22日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以90年度上更㈠字第3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76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惟被告於87年2月22日犯罪前自首,因其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犯罪,且於減刑條例施行前,針對未發覺之罪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唐奇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