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坤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等10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
3、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曾子珍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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