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成
黃彥文黃良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建成、黃彥文、黃良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28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被告3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