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債權人御城廣告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書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具狀人蓋有貴公司
大小章之聲請狀。(原聲請狀具狀人僅有貴公司印文,無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㈡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呂書漢之請求權存在(據債權人
提出訂貨合約單,客戶名稱為正好吃松鹽酥雞、楠梓右昌店,非債務人呂書漢,或提出正好吃松鹽酥雞為呂書漢經營之獨資商號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