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並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已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案件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2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