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92號原告 洪蕙倩 被告 鄭力文
朱倩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坐落新竹市○○路○○○號4樓房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坐落新竹市○○路○○○號4樓房屋價額【請以民國107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附上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課稅現值資料】,再加計新台幣(下同)16萬5千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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