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1號原告新竹市第一村第七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佳淇 訴訟代理人 吳家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貴鈞胡九蟬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陸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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