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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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50號再審原告 洪國禎 再審被告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崑山 再審被告 賴碧惠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3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80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0,062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9,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