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03號原告 孫進
孫清福 孫稟呈 被告 孫玉輝
孫文章 孫文風 孫飛雄 孫飛祝 孫飛龍 孫飛煌 孫有祥 孫福祥 孫慶益 孫文通 孫萬龍 孫玉龍 孫玉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35,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