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24號聲明人甲○○被繼承人乙○○亡)生前最後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緣聲明人之父親即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03月22日過世,聲明人為法定繼承人之一,爰依法聲明限定繼承(經查本院之收狀日期為98年05月06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98年03月22日死亡時設籍在宜蘭縣蘇澳鎮,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宜蘭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就此事件無管轄權,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