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98年2月23日以98年度壢簡字第319號所為之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7年度偵字第25477號、第2550
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98年5月20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黃翊哲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