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賴應祥林金綢 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應源 即林金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林金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就其繼承被繼承人林金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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