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87號聲請人 陳永隆 上列聲請人因105年度婚字第191號離婚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司法院所頒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參諸前開規定,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除聲請人應敘明聲請閱覽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外,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鈞院審理之105年度婚字第191號案件於民國105年7月27日開庭內容聲請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之本院105年度婚字第191號離婚事件,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應調查聲請人聲請交付該家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是否係基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上僅記載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記載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致本院無從審查其於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是否合於法律規定,而難認本件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修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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