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1號
106年度易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麗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106年度訴字第231號、106年度易字第162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麗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
106年4月7日106年度訴字第231號、106年度易字第16
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嗣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自應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