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02號原告 黃建益 被告 郭萱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在案等情,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送達證書、支付命令異議狀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8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120元。經依同法第77條之21規定,扣抵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萬7,6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黃鈺純法官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