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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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政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28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所製作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關於罪名「詐欺」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附表編號4關於罪名「製猥褻物品等」之記載,應更正為「散布猥褻影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則裁定亦應同此解釋,得由法院逕予更正。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