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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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 楊美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紫瑄┌───────────────────────────────────────────┐│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楊美英│京城商業銀行斗六分行│103年7月25日│102,1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