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24號原告 潘曉詩 (原名 潘欣儀 )被告 黃信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