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65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分別送達於廖秀松住所及魏高明、 魏陳秀芳 陳報之郵政信箱,雖因魏高明、魏陳秀芳逾期未領而遭郵局退回(見卷附送達證書及信封),惟該信箱既為其二人指定之送達處所,郵務人員將應送達之文書投入信箱斯時即生送達之效力。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又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及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均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聲請再審,亦非合法。至聲請人雖於書狀中一併聲請本院多位法官迴避,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之規定釋明其所舉之原因,亦難認合法,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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