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79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業經本院作成95年度壢簡字第735號簡易民事判決,且於民國95年10月31日確定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