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0907號債權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8年
9月15日以98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確定在案,經核聲請狀所附之華麗醫院手術收據,該筆費用並非於上開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後產生,請表明正確請求之事項及金額。
二、請表明債權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