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077號債權人 趙先豪 債務人 蔡穎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穎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1年9月17日之依據(如係依票據關係請求,應提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且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蔡穎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