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管麗琴 被告 游清美
劉榮宗 劉錦書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游清美、劉錦書被訴之業務侵占罪部分,分別經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被告劉榮宗被訴偽造文書罪部分,亦經為無罪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參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李爭春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