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九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