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一0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二00一六五三八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