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34號上訴人即原告 鄧光珽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萬3,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