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01號聲請人 賴滄海 相對人凡爾賽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永椿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355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投簡字第10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思岑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聲請人預納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12年度審電字第1061號113年度審電字第785號第一審地政規費5,230元聲請人預納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第一審地政規費2,500元聲請人預納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第一審地政規費1,880元聲請人預納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第一審地政規費13,655元聲請人預納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合計26,355元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投補字第402號、113年度投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282,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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