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4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4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48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壹拾肆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正,其中:
1、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貳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
2、信用貸款壹拾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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