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調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調字第225號聲請人 李旗銘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 邰中孚 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周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