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35號
原   告  李允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怡婷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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