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6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培修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0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培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許培修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機車之價值、其行為對於告訴人遠信公司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擅自處分告訴人所有之機車,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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