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 李銘宏 訴訟代理人 李嘉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原振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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