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陸木榮 被告 邱健軒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36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 蔡旻州 判決無罪,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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