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商清富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被告 商葉愛
商金鎮 商育綜 游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2筆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6,56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7,9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
原告地號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現值商清富395099950元/㎡9776/50050946,162.5元商清富4044262000元/㎡1/51,770,400元合計2,716,5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