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709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己00000000債務人丁○○債務人 張榮生 債務人戊○○○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己000000000、丁○○、戊○○○、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己000000000、丁○○、戊○○○、乙○○、丙○○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榮生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張榮生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死亡,則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