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11號原告 楊芳瑜 被告 邱春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蔡逸蓉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玲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