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再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再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再字第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芳選任辯護人劉佩瑋律師
陳偉仁律師 林岡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0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1489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98號判決確定,嗣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裁定開始再審(107年度聲再字第14號),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明芳明知放置在高雄市○○區○○村○○段○○○○號土地(下稱前開內門區空地)之 紅檜 5棵、香樟1棵,乃係告訴人謝 振城 於八八水災過後,依法向高雄縣政府(縣市合併後為高雄市政府)申請撿取所拾得之漂流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邀集不知情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下稱前開大貨車)司機 鐘明強 ,及友人 陳正峯張敏郎 ,一同於民國99年8月23日12時許,至前開內門區空地,吊取前開紅檜5棵、香樟1棵,並由鐘明強駕駛前開大貨車後載離現場,而予竊取得手。被告進而指示鐘明強以前開大貨車將前開紅檜5棵、香樟1棵(下稱系爭木材),運送至不知情之友人 顏金 和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住處後方空地(下稱前開路竹區空地)堆放。嗣於翌日8時30分許,告訴人驚覺原擺放在前開內門區空地內之漂流木遭竊,乃報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全情,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㈠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係以告訴人之指訴,另有證人陳正峯、張敏郎、鐘明強、 顏金和 之警詢中陳述,及告訴人出具之撿取漂流木申請書、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前開路竹區空地現場蒐證照片、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代保管單為據。㈡訊據被告固坦言曾於99年8月23日在前開內門區空地吊取前開紅檜5棵、香樟1棵,並運送至前開路竹區空地堆放各情,惟堅詞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在八八水災過後,我與告訴人、 黃明順 一起合夥撿拾漂流木,我是負責調集所需怪手的部分,至於堆置漂流木的場地則由告訴人提供。合夥之初,我們3人原已說好漂流木賣得價額扣除相關支出後之獲利要朋分,但是告訴人遲遲不曾向我報告漂流木賣出情形,也未做過利潤分配,並經連繫無著,我怕合夥撿來之漂流木全遭告訴人暗中賣掉後血本無歸,才會於99年8月23日,將前開內門區空地所擺放之紅檜5棵、香樟1棵吊運至前開路竹區空地,我只是將應歸屬我所有之漂流物載走,不是要偷竊等語。
四、經查:公訴意旨係認為被告上開所吊載之系爭木材乃告訴人申請撿拾取得之漂流木,被告則主張係取走應歸屬自己所有之合夥撿得漂流木,雖「共有人竊取在他人持有中之共有動產者,應成立竊盜罪」(最高法院25年度決議㈣參照),然所指竊取,除指物之管領支配狀態之改變外,參諸「刑法上之竊盜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所有物,為其成立要件。若行為人因誤信該物為自己所有,而取得之,即欠缺意思要件,縱其結果不免有民事上之侵權責任,要難認為構成刑法上之竊盜罪」(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892號刑事判例參照),則:
㈠系爭木材之所有權歸屬①檢察官起訴係依據告訴人謝振城⑴於警詢(99.9.1)陳稱:
我是於98年10月16日至98年11月16日間在高雄縣那瑪夏鄉撿拾漂流木其間撿拾而來(被竊之系爭木材)等語(見警卷第15頁);⑵於偵查中(99.11.4)陳稱:黃明芳偷系爭木材是我跟我朋友 李振 輝一起合夥撿拾,跟黃明芳一點關係也沒有。(問:如何證明木材是你的?)李 振輝 可以證明等語(偵卷第37頁至第38頁),⑶然 李振輝 並未經檢警詢問,且由本案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欄除告訴人上開陳述外,均未列其他足以證明該木材屬於告訴人所有之證據,是起訴書前揭認定係依告訴人片面指述,未有其他證據予以佐憑。
②依告訴人謝振城歷次陳述(如附表一)可知,其自再審前之
本院審理時開始定調稱系爭木材係其與李振輝合夥購得,並非其與他人合夥撿拾取得之漂流木,然其證述除自己對於買賣當時細節與買賣對價供述前後不一外,亦與李振輝所述不合,最後於再審後本院審理時之證詞,雖大致與葉 冠億 所證述之買賣價金(即20多萬元)呼應,然此又與其前所自稱係其鑑價,價金就是如此(即5萬3千元)等語相差懸殊,雖告訴人與李振輝就系爭木材係購買取得乙節所述相同,然以告訴人與被告立於相反立場,其陳述被害情形,難免不盡不實,應有以補強證據佐證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16、1417號等判決亦同此旨),而證人李振輝與告訴人謝振城同屬系爭木材之買方,縱不論其證述買賣細節不一,李振輝所為證述要仍屬與告訴人一方之指訴範疇,並非告訴人指訴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0判決亦同此旨),自不得以李振輝之證詞為告訴人謝振城指訴之補強證據,而與告訴人、李振輝立於對向之賣方即證人 葉冠 億之證詞,依如附表一之證詞差異對照表,可知並不足以據以補強認定系爭木材確係告訴人買得而非撿拾所得之事實,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以憑認告訴人所稱系爭木材為其買受取得為可信。
③以上,告訴人所主張系爭木材係其與李振輝合夥購買取得,為被告否認,且依卷內證據並不足以認定為事實。
㈡被告與告訴人之間存在合夥之債權債務糾葛
①告訴人始終否認與被告存有合夥撿拾漂流木之關係,且經告
訴人所述有合夥關係之證人李振輝、 游財印游勝荏張志 明、 楊子儀 等人於本院再審前審理時均具結證述:未與被告合夥等語,有該等證述在卷可按(見本院上易卷第51頁、第52頁、第53頁)。
②然以證人黃明順⑴於警詢證述:被告與告訴人具有合夥撿拾
漂流木之以下情節:告訴人與黃明芳有認識,是經我介紹的。他們2人之前有共同在高雄縣旗山鎮旗尾地區撿拾漂流木。我們之間有合夥關係,就是之前共同在高雄縣旗山鎮旗尾地區撿拾漂流木。他們之間有無其他合夥工作我不知道。我們只有口頭上說好,並沒有證明文件。我們合夥是分3部份,就是告訴人、黃明芳跟我,告訴人與黃明芳再與何人我不清楚。我與黃明芳負責怪手〈挖土機〉、告訴人負責車輛運輸,開銷費用由告訴人代墊再由賣掉之漂流木所得扣除。分帳是告訴人百分之40,黃明芳百分之30,我百分之30等語(警卷第19頁、第20頁、第22頁);⑵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有無曾經與黃明芳、謝振城二人合夥撿拾漂流木?)有,88水災後,謝振城打電話邀我撿拾漂流木,他說調不到重機械來吊,我就幫他找黃明芳來調重機械。我們三人在98年8月份到謝振城家中,談合夥撿拾漂流木一事,當時協議以合夥方式,重機械由黃明芳調度,謝振城先代墊重機械的錢,我也有合夥至現場去安排,不管調幾台重機械,先將漂流木的所得,扣除重機械支出與人員費用後,再三人平分利潤,黃明芳分三分,我三分,謝振城分四分。我們僅口頭上承諾,沒有立下書面。但是撿拾的木材最後都放在謝振城的住處,到底有沒有賣掉,我不知道,但我從合夥到現在,一毛錢都沒有分到,黃明芳也說他沒有分到。謝振城的說法是,他會全部處理掉,再來依上述協議均分利潤,結果經過那麼長時間,謝振城至今都沒有交待賣多少錢,有無賣掉都不知道,所以黃明芳才去吊木材回來。(問:為何黃明芳負責調怪手竟分得3成?)當時在88水災之後,怪手有錢也沒有辦法請到,而我如果需要是可以調到的,但那是我長久跟廠商做生意經營起來的關係,謝振城說他那邊的人比較多所以分4成,而謝振城也只是到現場一下就走了,也沒有去吊。」等語(見偵卷第25頁至第26頁),此後歷於第一審法院具結證述(原審易字卷第28頁至第31頁)、再審前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本院上易卷第54頁至第58頁)、他案偵查中具結證述(102年度他字第1499號卷第105頁至第106頁)均一致。
③參以前述否認告訴人有與被告合夥之證人李振輝、游財印、
游勝荏、 張志明 、楊子儀等人,均未提及前揭黃明順所證述與告訴人、被告討論合夥之情節,已堪見告訴人可能成立不同組合之合夥關係,此由告訴人於再審後之本院審理時證稱:「(提示102年他字1499號卷第156頁背面,問:你再看一下,同樣游財印有講:『謝振城說賣掉之後扣掉開支成本再均分,我們四個人跟謝振城共五個人去均分。』從這樣來看,你跟這些人的合夥黃明順是否沒有參加?)他那時候就沒有了,之前都虧錢,都撿爛木頭沒有賺錢他們就不要了。是他們先的,這些是第二批。(問:「他們先」是指誰先?)黃明芳、黃明順。他們是要插股,我說不一定會賺錢,因為我們都還不懂。」等語(見本院再字卷第105頁)益得其徵。
④再以告訴人與黃明順所證述被告有涉及撿拾漂流木作業之事
務,其二人所一致陳述者,即係由被告調用重機械。就此,⑴雖告訴人證稱:是我拜託被告租怪手,與股份(合夥)沒有關係(見本院上易卷第56頁)...當初我要感謝他借我怪手,沒有賺錢,我要感謝他,就是我剛才跟檢察官所說的,我給底價多少,讓被告去賺差額。所以被告是一個窗口,我不接洽那些要買的人,只有一個窗口,就是他,我要讓他賺,就這麼簡單等語(見本院再字卷第106頁),明顯將被告所施以調用重機械之助力,定調為參與合夥以外之其他輔助事務,並回饋以給予仲介報酬利益,與黃明順前揭所證稱之參與合夥事務分擔不同;⑵然而,以告訴人對黃明順證述前揭三人討論合夥之具體情節所為下列回應:先稱:「(問:黃明芳、黃明順有無在你家談過合夥撿拾漂流木的事?)從頭至尾都是黃明順跟我講的,沒有在我家講過,有在黃明芳的屏東住處談一次,當時黃明芳、黃明順及我都在場,好像還有我的一名朋友,但是我不確定,我有問黃明芳『你幫我租怪手,要不要一起分股』,『分股』就是指撿拾漂流木的合夥,但黃明芳說他不懂這個木頭他不要。」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1499號卷第101頁背面);嗣稱:黃明順說謊,沒這回事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1499號卷第103頁背面);後稱:我找黃明順幫我向被告調重機,我跟被告談時確實有邀被告合夥,但是他拒絕,因為我要找金主,所以我再找李振輝加入等語。又稱:「(問:你、李振輝、游財印、 游勝任 、楊子儀、張志明在你家談合夥的事情是何時發生的?)就是我邀黃明芳但被拒絕後,有找李振輝及其他股東到我家談了一次。」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1499號卷第107頁);後又改稱:「黃明芳、黃明順當時有說他們要參與,我說慢著,因為我們還不懂,連怪手司機都還沒請到。(問:所以當時他也有想要參與合夥就對了?)他本來要參與,但是沒有參與,因為我怪手的錢都付給他了,沒有叫他出到怪手的錢。(問:你當時到底有沒有主動跟黃明芳說我們來合夥?)沒有,是他說要插,我沒有把握不敢叫他。(問:你之前誣告案件作的筆錄,你當時說:我有問黃明芳『你幫我租怪手要不要分股』,分股就是指撿拾漂流木的合夥。黃明芳說他不懂這個木頭,他不要。」可是你剛才說黃明芳主動跟你說要合夥,你也跟黃明芳問說要不要合夥,剛才這些證人也都說你們有合夥?)你說的證人我不認識,他說什麼我也不知道。(問:所以你當時到底有沒有問黃明芳要不要合夥?)沒有。我租怪手而已。」等語(見本院再字卷第105頁、第107頁);以上,足見告訴人對於是否與被告、黃明順談妥合夥撿拾漂流木乙節,雖結論均為否定,然就黃明順前揭證述之具體情節則前後回應不一,相關細節矛盾,而檢察官就此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予以佐認,自難以告訴人前揭前後不一之指訴即率認被告所辯與告訴人具有合夥關係等情不能採信。
⑤又以告訴人及前述與告訴人合夥之證人等,均無證述告訴人
有就合夥進行決算及分配利益之情事,核與證人 羅世享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八八風災期間有很多人在從事載運漂流木,我跟被告是黃明順介紹認識,黃明順跟我說他們有木材要買賣,我有朋友在屏東做木材雕刻,所以問看看有沒有人要買。我跟被告、黃明順去內門那邊看,被告、黃明順說是他們跟告訴人三個人一起合夥的。去看過二次,漂流木數量滿多的,大概有十幾根,黃明順說重型機具是由被告去統籌的,像是怪手、吊車、板車應該都是被告去幫忙調過來用的等語。又證稱:「(問:黃明順跟你說這個東西是石頭還有黃明芳他們三個人合夥的,你當時是否有再進一步查證他們合夥關係的詳情?)沒有,但是有一次看完之後要找石頭(即告訴人謝振城)講價格有去他家。他不在家,他那時候可能都在忙,我有印象我們三、四個有過去他家一趟。當時去看的地點,應該有分兩、三堆,黃明芳、黃明順都說是他們三個合夥的漂流木,看到的木材都是,因為他們是合夥的,我那個師傅說要找合夥的一起談價錢。」等語(見本院再字卷第89頁背面至第98頁),對照告訴人前所證述:購買的木材,被告搬走6棵,剩下1棵香樟沒搬走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1499號卷第102頁),足見告訴人確實有陸續處分掉所撿拾之漂流木,但從未辦理過合夥事務之決算與利益分配,是以被告基於自認與謝振城存有合夥關係,僅見告訴人陸續處分合夥撿拾之漂流木,卻未曾受利益分配而認有債權債務糾葛存在,尚非逾社會一般常情判斷之脫免罪責之詞。至於,系爭木材因外觀無從辨識,已如前述,此由告訴人前揭警詢、偵訊仍誤認系爭木材係非其合夥撿拾取得之漂流木可徵,縱其所稱有區別放置地點,然亦非得藉以輕易識別,是首揭公訴意旨稱被告明知放置前開內門區空地之系爭木材乃告訴人個人所有物,亦乏證據足以認定。
㈢被告是否就系爭木材為破壞原持有關係而建立自己持有關係
之行為①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非依合夥契約之規定,不得任意處分,民法第668條、第671條定有明文。因之本於合夥契約而持有合夥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就持有之合夥人而言,其為持有他人(合夥人全體)之物(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12號判決亦同此旨),因該持有關係對合夥財產所建立之管領支配實力,仍屬合夥範圍,亦即本未持有合夥財產之合夥人,因故更移合夥財產置放地點,苟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破壞原合夥持有關係而建立自己或合夥全體以外之第三人對合夥財產之管領支配關係者,自不生竊盜問題,反之,如本未持有全部或一部合夥財產之合夥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而破壞原合夥持有關係建立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關係者,仍非不可繩以竊盜罪責,此即在合夥財產變異持有之合夥人時,適用首揭最高法院25年度決議㈣要旨時所應予區別。
②本案被告載運吊離系爭木材,若依告訴人所述來源即證人葉
冠億之證述:已不記得賣給謝振城的木材是否切面平整,當時我賣給告訴人的木材有的有切過才有辦法上載運的貨車上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25326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是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當時被黃明芳拖運的木頭是已經切好的還是沒有切?)都沒有切,他拿去那裡給我們切的。(問:『他拿去那裡給我們切的』是什麼意思?)我們放在那裡的都是原本在河裡撿的漂流木,都沒有切齊,他拿去資材所把它切齊。(問:你是說由黃明芳拿去資材所切齊?)對。(問:你確定 葉冠億 賣給你的木頭是沒有切的?)確定。有,有一兩支很長的。(問:你現在要改口了?)等一下,我現在想起來了。不是全部沒有切,但是他拿去資材所整理得很乾淨。(問:是有還是沒有?)有一、兩支好像有切過,我肯定香樟是有切過的。」等語(見本院再字卷第99頁至第112頁),已見未臻肯定,且僅有告訴人片面指訴,自難遽認被告載運吊離系爭木材即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予以擅自處分之行為。
㈣綜合以上,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載運吊離系爭木材係構成刑
法竊盜罪犯行,卷內僅告訴人片面指訴,並未有補強證據予以佐憑,且系爭木材因外觀並未有辨識特徵,被告既自認與告訴人有合夥關係之民事糾葛,基於迫使告訴人出面處理合夥事務之決算與利益分配之目的,而載運吊離系爭木材之行為,依卷內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其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於系爭木材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上訴論斷部分: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猶以告訴人片面指述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李嘉興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戴志穎附表一:系爭木材購買取得之證詞比較表┌────────────┬───────────┬──────────┬────┐│證人即告訴人謝振城證詞│證人李振輝證詞│證人葉冠億證詞│比較差異│├────────────┼───────────┼──────────┼────┤│⒈於本案再審前本院審理時│⒈於本案再審前本院審理││1.買方二││(100.7.13)具結證述:│時(100.7.13)具結證││人就賣方││被告偷的那5支木材是我│述:原來放置在高雄市││及出售原││向別人的,並不是拉回來○○○區○○村○○段││因、價金││的木材,是一個拖木材的│707號土地上之紅檜5棵││均陳述一││人因沒有5萬3000元可繳│、香樟1棵,是一位葉││致。││納重機的費用,我幫他繳│先生,我不知道他的真││││納,所以木材有一部份是│名,我們都叫他綽號「││││那個人,其中6支是我替│ 黑弟 」,他載那些木材││││繳納5萬3000元的重機費│來跟我們說要用到5萬││││用等語(見本院上易卷第│3000元給人家重機的錢││││34頁)。│,叫我與謝振城先給他│││││錢,那些木材要給我們│││││,等於是我與謝振城一│││││起買的等語(見本院上│││││易卷第51頁)。│││├────────────┼───────────┼──────────┼────┤│⒉於他案(102.7.18)偵查│⒉於他案(102.7.18)偵│⒈於他案(102.8.22)│1.出售源││中具結證稱:我當時有跟│查中具結證稱:│偵查中具結證稱:│由、數量││別人合夥撿拾漂流木,也│(問:99年8月23日原本│(問:為何認識謝振城│、過程、││有向別人購買漂流木,失│放置在光興段707地號│及 輝哥 ?)88水災後│價金,買││竊的紅檜5棵、香樟1棵是│土地上的紅檜5顆香樟1│,謝振城向我買漂流│賣雙方陳││我找李振輝出資向 葉冠憶 │棵的來源?)我以5300│木1次,我忘記確切│述均有未││購買的,葉冠億是「黃正│0元向「黑弟」買的。│時間。你買「妹仔」│合。││中(同音)」介紹的。..│因為我買來的就是放在│(好像是紅檜的一種│2.賣方多││.報警時我還不瞭解,因│那個地點,其他撿來的│)及香樟好幾棵。│以不記得││我放置漂流木的地方地主│我都放在其他地方。│(問:你用多少錢賣給│回應。││是李振輝,我收到一審無│(問:你、何時何地向黑│謝振城?)好像20萬│3.賣方當││罪判決才去找李振輝瞭│弟買木材?買多少木材│元左右。(總數)至│時所載木││解整個事情經過,系爭木│?)何時我忘記了,約│少有7、8棵,確切數│材是否包││材是我請李振輝出資│在88水災後不到1個月│目、金額我不記得。│括香樟,││53000元向葉冠億紅檜5顆│黑弟載木材到光興段│買賣沒有無寫契約。│買方二人││、香樟2顆,黃明芳搬走6│707號土地,是謝振城│只是口頭講。│所述不一││顆,剩下一棵香樟沒搬走│先打電話給我說黑弟等│(問:如何交付樹木│。││。...88災後,約連續3、│一下會載木材來,我跟│?)我原先放在六龜│4.一次運││4個月期間,我忘記確切│謝振城就在707地號土│新威,忘記當時是他│送或分次││日期 黃正中 打電話給我說│地那邊等黑弟載木材來│派車還是我派車,有│,買方二││葉冠億有撿到漂流木,但│,黑弟是載8棵紅檜來│運木材至內門的某塊│人所述不││沒錢支付重機,問我要不│,黑弟跟我說有3棵紅│空地。空地好像是輝│同。││要去看一下,我先向黃正│檜要送給朋友,他之後│哥的。│5.買方二││中說請轉達葉冠億將木材│會載其他木材來補給我│(問:88風災後那段期│人對價金││載到光興段707號土地,│,約過半個月黑弟又載│間,紅檜及香樟的漂│均一致陳││我先看質覺得值得,葉冠│2棵樟木給我。│流木市價為何?)88│述一次付││億說由我們幫他出重機的│(問:你的錢何時交給黑│風災剛過,市價很便│清53000││錢,他載的木材留下來給│弟?)第一次黑弟載木│宜,因為很多人撿拾│元。││我們,覺得划算,我就打│材來時,我在現場將現│及賣。│6.放置地││電話給李振輝,李振輝到│金53000元交給謝振城│(問:將木材載到│點買方二││場拿53000元給我,我將│,謝振城再交給黑弟。│內門土地,你有跟去│人一致陳││錢交給冠億,葉冠億再將│(問:為何你付53000元│嗎?)有。等到放置│述。││重機及怪手費用拿給一位│給黑弟後,他後來還要│在空地後,謝振城跟│││吊車司機。我們向葉冠億│補2棵樟木給你?)因│我講地點,我再過去│││買漂流木是買重機上的整│為他載8棵紅檜來,有3│看。│││台木材,沒有另外砰重量│棵要送給朋友,叫我選│(問:誰付錢給你?)│││。│3棵比較不好的給他就│謝振城在將木材放在│││(問:你提到的股東游財印│好,他會再補給我,黑│內門土地時,當天他│││、游勝任、楊子儀、張志│弟第一次來有先將8棵│就付現金給我。誰出│││明等人,在向葉冠憶買漂│紅檜都留在我707地號│資的我不清楚,不過│││流木的現場,他們都有去│土地上,過幾天他委託│謝振城付錢時,輝哥│││嗎?)我不知道,要問李│吊車司機將我不要的3│也在旁邊。│││振輝,因為我鑑定完木材│棵紅檜載走,過約半個│(問:你賣給謝振城的│││價值叫李振輝付錢時,沒│月當初載8棵紅檜來的│漂流木,切面平整嗎│││多久我就離開了。│其中1位砂石車司機又│?)好久的事我記不│││(問:你在高等法院時為何│載了2棵棟木來給我。│起來。│││也沒提到葉冠憶?)因為│(問:第2次將3棵紅檜搬│(問:謝振城、李振輝│││法院當時沒問我,他們只│走,及第3次載2棵樟木│說他們以53000元向│││問我到底有無與黃明芳合│來給你時,黑弟有到場│你買漂流木,你為何│││夥,但我在高等法院審理│嗎?)沒有。│說是20萬元左右?)│││時我有將葉冠億及其他股│(問:將檜木載走及將樟│印象中確實是20萬元│││東地址提供給法院。│木載來給你不是都需要│左右,20多萬元好像│││(問:失竊的紅檜5棵、香│重機嗎,為何你只需付│有包含運費。│││樟1棵的外表有何特徵?│第1次重機的錢?)因│(問:木材賣出的金額│││)外表就是一般漂流木,│為我第1次是向他買他│是多少?)我真的不│││我們有照相,但為了與合│載來的全部8棵紅檜,│知道,因為時間太久│││夥撿拾的漂流木做區隔,│後來是他要來踉我換,│,我只記得謝振城付│││李振輝將買的漂流木與撿│所以我不用付錢。│我20萬元左右的款項│││拾的漂流木分開擺放。│(問:所以該次交易你出│。對提示警卷52頁的│││(問:一開始葉冠億載來的│53000元向黑弟買紅檜5│木材無法確認,當時│││木材為何?) 葉冠德 載來│棵、香樟2棵?)是。│我賣給他的木材有的│││還沒卸下,我到葉冠億的│(問:紅檜5棵、香樟2棵│有切過才有辦法上載│││車上看,我看到的是紅檜│只值53000元嗎?)那│運的貨車上,但有些│││及 香棟 ,我還沒等到他們│是黑弟自己開的價錢。│沒整理,我記得我賣│││卸下木材時我先離開了,│(問:謝振城有無看你卸│給他的數量比照片上│││過幾天我到該土地巡視有│下木材?)有。│多一點,看不出來照│││看到紅檜5棵、香樟2棵。│(問:為何謝振城說你將│片上的木材與我當初│││(問:你是隔幾天看到紅檜│錢交給謝振城,謝振城│賣他的是否相同,木│││5棵、樟2棵?)好像隔│將錢轉交給黑弟後,他│材長的都差不多等語│││10幾天,後來我聽李振輝│就離開了?)因為卸木│(見102年度偵字第│││打電話跟我說他有跟黑弟│材很快,只有一台弄不│25326號卷第13頁至│││換木材,但我不知道換什│下來,砂石車司機幫我│第14頁)│││麼。│叫吊車來。││││(問:你不是負責賣木材鑑│(問:光興段707地號土││││價,到底是跟黑弟買什麼│地除放買來的漂流木之││││木材,你為何不關心?)│外,有無放撿拾的漂流││││因為1根紅檜價值就超過│木?)沒有。那邊一大││││53000元所以後續換什麼│片土地都是我的,707││││我覺得無所謂。│地號是田地,旁邊有些││││(問:一開始你在庭陳述你│是建地有蓋廟。││││為何都沒提到換木材的事│(問:買來的漂流木與撿││││?)因為其他細節我忘記│拾的漂流木放置隔有多││││,我只記得最後是向黑弟│遠?)約不到100公尺││││買紅檜5、香樟2棵。│,但我不知道確實距離││││(問:買來的漂木與撿拾的│等語(見102年他字第││││漂流木是放在同一塊土地│1499號卷第103頁背面││││上?)不是。買來的漂流│至第104頁背面、第107││││木都是放在李振輝的倉庫│頁背面)。││││或土地,合夥撿拾的漂流│││││木我都放在3、4處地方。│││││(問:既然買來的漂流木與│││││撿拾的漂流木不是放在同│││││一塊土地上為何你99年9│││││月1日報警時會說在光興│││││段707地號土地上失竊的│││││檜5棵、香樟1棵是撿拾的│││││?)報警時我沒想這麼多│││││,而且都是我弄來的木材│││││,後來我到高等法院有講│││││清楚等語(見102年度他│││││字第1499號卷第101頁面│││││至第103頁、第106頁)。││││├────────────┼───────────┼──────────┼────┤│⒊於他案接受檢察事務官詢│⒊於他案接受檢察事務官│⒉於他案接受檢察事務│1.買方二││問時(103.1.21)稱:│詢問時(103.1.21)稱│官詢問(103.1.21)│人所稱買││(問:88災過後,是誰跟│:│稱:│賣過程、││「黑弟」接洽買漂流木的│(問:88風災過後,是誰│(問:88風災過後,是│數量、價││事?)是透過我友人「阿│跟「黑弟」接洽買漂流│否有賣漂流木給謝振│金等細節││忠(台語)」他打電話給│木的事?)是謝振城打│城或李振輝?)有。│,賣方均││我說黑弟有撿到一些漂流│電話告訴我說黑弟有木│當時是賣「妹仔(台│稱不記得││木,說黑弟需要付運輸的│材要賣,謝振城說買這│語)」及香樟,數量│,無從據││錢,所以他有木頭你若有│個會賺錢,我們就合夥│我忘記了,好像有幾│以補強認││需要買下來,我到李振輝│把漂流木買下來,是謝│卡車,一卡車大概最│定。││的土地看木頭,我是到李│振城與黑弟接洽的,我│多可以裝3棵,是謝│2.買方二││振輝土地才第一次與黑弟│負責出錢。我之前沒有│振城跟我說的,但「│人一致陳││見面,之前都沒因為木頭│與黑弟聯絡過,是他們│輝哥」好像是跟謝振│述價金就││的事見面或通話,我的部│謝振城載木頭到現場時│城合夥的,我是賣給│是53000││分都是「 阿忠 」跟我聯絡│,我才看到黑弟,當時│謝振城的。就一次。│元一次付││的。│現場有二、三部車載來│數量記不得了。是跟│清。││(問:「黑弟」是否就是在│我都不認識司機,現場│謝振城接洽,接洽買│││庭的葉冠德?)是的。│我認識謝振城、游勝印│賣時沒跟輝哥聯絡過│││(問:總共向「黑弟」買幾│、黑弟,卸貨那一天講│。│││次漂流木?數量?)一次│說有三根木頭要給其他│(問:接洽本件漂流木│││。當初數量約八、九支,│人,下次再補給我,錢│買賣時,買賣價金部│││但是有些是黑弟自己要,│的部份是謝振城告訴我│分雙方是如何談的?│││只有五枝紅檜要賣我,其│5萬3千元,我就付給黑│)我想不起來了,當│││餘的他要賣他人,我告訴│弟5萬3千元,我沒有跟│時要付怪手的錢及撿│││我的股東李振輝說這樣可│黑弟討論過錢的事。│漂流木的工錢,賣多│││以划得來就確定買賣,後│(問:總共向「黑弟」買│少錢我不記得了,只│││來多二棵香樟是因為葉冠│幾次漂流木?數量?)│記得沒賣很貴。│││億帶三、四支紅檜走,不│只有那一次而已。本來│(問:當時你是否曾跟│││知黑弟怎麼跟李振輝說的│黑弟載八根過來,後來│上開購買漂流木的人│││又補了二棵香樟,所以現│又載三根走,後來有補│說,需要用5萬3000│││場剩下五根紅檜二根香樟│二根,所以總共我們購│元去支付重機械的錢│││,後來被偷走的是五根紅│買七根。謝振城電話告│,叫對方先給你錢,那│││檜及一根香樟。│訴我,我到的時候,過│些木材就給對方?)│││(問:接洽本件漂流木買賣│一會兒黑弟與謝振城就│我忘記了。│││時,買賣價金部分雙方是│跟載漂流木的卡車一起│(問:賣漂流木給被告│││如何談的?)是「阿忠」│到場。│謝振城,是當場一次│││跟我說重機械的錢付一付│(問:向黑弟購買漂流木│收足價金嗎?)記不│││,黑弟要留幾支紅檜帶走│,是當場一次付清價金嗎│起來。│││,其他的就用這個價錢賣│?)是。我是將5萬3千│(問:賣上開漂流木給│││給我。│元交給黑弟,一次付清│被告謝振城,買賣價│││(問:向葉冠德購買漂流木│,之後就沒有與黑弟交│金是多少?)我知道│││,是當場一次付清價金嗎│易過。│不會很貴,錢我記不│││?)是的,是李振輝出錢│(問:這筆錢是誰支付的│起來,含運好像不超│││53000元,我只是負責驗│?是你個人購買還是合│過20幾萬元。│││東西。我忘記53000元是│夥購買?)我個人出的│(問:你對謝振城所述│││給何人了,因為當時我人│。我先付錢,我們是合│有無意見?)沒意見│││離開現場到別處驗木頭。│夥,我與謝振城合夥,│,是「 忠哥 」跟我聯│││(問:向葉冠億購買上開漂│謝振城叫我先墊支。│絡,我剛說是謝振城│││流木,買貴價金是多少?│如果有賣出賺錢與虧損│跟我聯絡是因為時間│││)53000元。│都是二個平分。│久了,忘記了,我也│││(問:這筆錢是誰支付的?│(問:當時「黑弟」是否│不知道「忠哥」的名│││是你個人購買還是合夥購│有跟你說,需要用5萬│字。│││買?)錢是李振輝付的,│3000元去支付重機的錢│(問:之前在檢察官開│││是我與李振輝合夥購買等│,叫你們先給他錢,那│庭時說買賣價金是20│││語(見102年度偵字第│些木材就給你們?)是│幾萬元?)很久了,│││25326號卷第37頁)。│謝振城在電話中跟我講│記不起來。││││的,黑弟沒有告訴我這│(問:買賣價金是何人││││些等語(見102年度偵│給你的?)我記不起││││第25326號卷第22頁)│來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25326號卷第│││││36頁、第37頁背面)│││││。││├────────────┼───────────┼──────────┼────┤│⒋他案偵查(103.04.28)│││││供稱:│││││(問:你說價金53000元是│││││李振輝付的,你確定只付│││││53000元?是。當場李振│││││輝拿53000元來,我忘記│││││是李振輝直接拿給葉冠億│││││,還是李振輝先拿給我,│││││我再拿給葉冠億,當初是│││││葉冠億叫人去拖漂流木,│││││付不出重機的錢等語(見│││││102年度偵第25326號卷第│││││62頁)。││││├────────────┤│├────┤│⒌本院再審(108.03.28)│││1.謝振城││具結證稱:│││翻異前稱││(問:本案發生在99年8月│││之買賣價││23日中午12點,隔天8月│││格、買受││24日你發現遭竊的紅檜五│││樹木種類││棵、香樟一棵的來源是從│││、價金一││何而來?)是我跟葉冠億│││次付清等││買的。│││情。││(問:何時跟他購買?)確│││││切時間我忘記了,也是在│││││八八風災過後,他在做砂│││││石場撿到,沒有錢繳運輸│││││的錢,就拿來賣我們。│││││(問:你跟綽號黑弟的葉│││││冠億買多少錢?)全部好│││││像是20萬多還是20萬少我│││││不知道,20萬左右,但我│││││先付了5萬3給卡車運輸司│││││機,其他的他是跟李振輝│││││拿,確切的數字我忘了。│││││(問:買20萬多?)20萬前│││││後,我當天付給他的5萬│││││3是車錢。│││││(問:你在99年9月1日的警│││││詢筆錄裡面提到:「遭竊│││││的紅檜、香樟是98年10月│││││16日到98年11月16日在那│││││瑪夏鄉撿拾的漂流木」?│││││)不是這樣,那是跟葉冠│││││億買的,放在李振輝的土│││││地,錢是由李振輝出的,│││││那些東西我不能拿去別的│││││地方放,因為錢主是李振│││││輝,不是我,是李振輝│││││出錢的。│││││(問:這個是跟葉冠億買的│││││,不是你去撿來的?)對│││││,那顆也不是香樟,是高│││││山香。│││││(問:可是卷裡面寫香樟?│││││)他寫香樟,可是其實是│││││ 高山香 。│││││(問:你的意思是你做的那│││││麼多次筆錄裡面,是因為│││││詢問的人沒有特定問你,│││││檢察官沒有問你、警察沒│││││有問你?)他都問說:「│││││你這個是漂流木,去哪裡│││││撿的?」我說:「我有撿│││││,放在另外一邊。」把過│││││程從頭講到尾給他們聽。│││││葉冠億為什麼賣給我們是│││││因為我們有去撿,他也知│││││道我們在撿,然後都撿不│││││好的,他才拿那些好的說│││││:「你要不要?我沒有辦│││││法付運輸。」│││││(問:你之前的筆錄都說葉│││││冠億賣給你是因為要抵他│││││的重機費用5萬3千塊?│││││)對。│││││(問:為什麼今天變成20│││││幾萬?)20幾萬是李振輝│││││付給他的,我是負責拿當│││││天的5萬3給運輸的人,價│││││格的總額是李振輝跟他談│││││的。│││││(檢察官稱我看筆錄裡面你│││││是第一次提到20萬。)我│││││知道,但事實上我沒有跟│││││葉冠億說整個價錢,他是│││││說:「你今天先拿5萬3,│││││其他的我們再說。」不然│││││人家不要再給我放在那邊│││││,我才拿5萬3給他的。│││││那是李振輝事後跟我講的│││││,我現在也不知道你們傳│││││我來要做什麼,那個資料│││││早就不見了,我沒有那些│││││資料了,說真的你要叫我│││││從頭講到尾我沒有辦法記│││││那麼多,我只知道總價是│││││20幾萬給葉冠億,5萬3是│││││我拿給卡車司機的,其餘│││││不知道是14萬多還是15萬│││││多拿給葉冠億是事後他跟│││││我講的。那是事後李振輝│││││跟我講的,帳目都是他在│││││做,不是我在做,我是負│││││責做工而已。我接觸到的│││││是5萬3,20幾萬是李振輝│││││跟我算帳的時候說本錢多│││││少,我才知道總額是拿多│││││少給葉冠億,所以那都沒│││││有做在筆錄裡面,是事後│││││這個審判完了,那些木頭│││││拿回去了,我們賣走了,│││││才扣掉那些本錢,我才知│││││道他拿20幾萬。不是我事│││││先知道,我事先都在忙著│││││撿木頭不在家(見本院再│││││字卷第99頁至第1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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