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如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如意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如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11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其中附表編號
1至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編號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暨考量受刑人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8均為施用毒品、編號9所示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態樣,編號1及3、2及4、9所示之犯行時間接近、編號5至6、7至8所示之犯行各係於同日不同時間所為,再衡以附表所示11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懷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附表:受刑人賴如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14日15│103年2月13日10│102年11月14日15│││時33分許往前回溯│時19分許往前回溯│時33分許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72小時內某時│72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偵緝字第54、55號│偵緝字第54、55號│偵緝字第54、5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26號│26號│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5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26號│26號│26號││判決├────┼────────┼────────┼────────┤││判決│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3日10│103年8月28日│103年8月28日│││時19分許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偵緝字第54、55號│偵字第2145號│偵字第214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26號│123號│1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5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26號│123號│123號││判決├────┼────────┼────────┼────────┤││判決│104年7月21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聲請│(協商判決,聲請│││││書誤載為104年8│書誤載為104年8│││││月5日)│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年7月│││││(判3次)│├────────┼────────┼────────┼────────┤│犯罪日期│104年5月16日│104年5月16日│104年4月26日│││││104年3月20日│││││104年4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偵│││偵字第413號│偵字第413號│緝字第746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05年度訴緝字第│105年度訴字第││││26號│26號│11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18日│106年4月19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05年度訴緝字第│105年度訴字第││││26號│26號│1100號││判決├────┼────────┼────────┼────────┤││判決│105年8月5日│105年8月5日│106年5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