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508號債權人 蔡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介良 、勵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勵新有限公司得為保證人之相關釋明資料。(依公
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二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本票票號
WG0000000之本票金額200萬及借據之借款金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應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不應將該二筆金額各自請求)㈢確認請求借據100萬元之利息起算日為106年6月6日起算是
否有誤?(因與借據簽立日期106年6月19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子涵